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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黑风高,骑着三轮自行车,以无人居住的房屋为盗窃目标,频频“得手”。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趁夜间驾驶三轮自行车窜至周边村庄,选择无人居住的房屋实施入室盗窃4起,盗窃一台空调、三个铝合金窗框、两扇铝合金门框、27.7千克废纸皮、2.55千克废铁。6月14日,被告人刘某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第四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刘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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