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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一个名赔了35万,竟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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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14:14: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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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可以说是一个人的代号

很多合同或文书

需要签名才能生效

签名很重要

但名字不能乱签

因为一个签名

可能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


基本案情
廖某向江某介绍工地食堂

2020年11月,廖某为赚取介绍费向江某介绍了位于广西某地工地食堂。

廖某代替工地食堂老板与江某签合同

后廖某代工地食堂老板与江某签订《租赁合同》,廖某在合同的甲方处签名。


江某向廖某支付35万元转让款

合同签订后,江某依约支付35万元工地转让款予廖某,再由廖某将该款转交给案涉工地食堂老板。


食堂无法经营,双方达成协议

江某接手该工地食堂运营不到一个月,因工地变成“烂尾楼”导致食堂无法继续经营。江某与廖某多次协商解除合同。2021年6月18日,双方就解除合同及转让款返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廖某分三期返还35万元予江某。

廖某拒绝返还转让款

后廖某未按约履行并认为实际收款人为原工地食堂老板,其只是介绍人,两份协议亦系代原工地食堂老板签订,因此廖某认为该款应由原工地食堂老板返还。

泰宁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江某、廖某释明《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廖某返还江某转让款35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具有相对性,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江某签订的两份合同上签名,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廖某是两份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廖某应当依约返还江某转让款。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了, 不能轻易以自己名字代人签订合同,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遇到该情况的出现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学会拒绝或者留好授权签字的相关证据。不要因为一个签名出事后,承担了民事责任而后悔。
来源: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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