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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到山里挖红豆杉幼苗,准备拿回家种!三明2名男子因此被判刑。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三明法院林业资源司法保护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例说了这个事:被告人李某鑫、谢某平非法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鑫到被告人谢某平家走亲戚时,询问被告人谢某平是否知道哪里有红豆杉树苗,想挖回家中种植。被告人谢某平携带山锄带被告人李某鑫到其管护毛竹林的永安市贡川镇井岗村“枣岭”山场,在山场内寻找到三株红豆杉幼树后,两人合伙用山锄连根采挖三株红豆杉并用柴刀进行修剪。随后由被告人谢某平驾驶摩托车将三株红豆杉幼树从永安市贡川镇井岗村“枣岭”山场运往被告人李某鑫家中准备种植,在途经永安市贡川镇龙大村时被森林公安,并将被告人谢某平及三株红豆杉幼树带至永安市公安局贡川镇森林派出所报案。
●裁判结果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应办理相应的采伐许可证或采集证。被告人李某鑫、谢某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幼树3株,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鑫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谢某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当前农村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农村居民按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引,不断改善居住环境,对房屋四周的绿化也是一个重要内容。村民在住房边种植树木,提升整体环境水平并不罕见,本案二被告人本意就是想将山场自然生长的红豆杉幼树移植家中。但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重点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根据相关规定,移植属于法律规定的“采伐”的某种方式,因此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二被告人并未办理相关手续,触犯法律。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也体现了法律预防与惩治并举的精神。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走访了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了解到当地群众均认识到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牟利构成犯罪,但对移种树苗构成犯罪有不正确的认识,法院对该案采取了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的方式,到被告人所在村进行巡回审判,并派出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普法。
案件审理后,法院向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对相关法律的普法力度,如移植、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豢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该案的审理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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