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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最新征地公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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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3:24: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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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富兴堡片区毓才玻璃
及周边地块项目改造的需要
3月15日,
三元区人民政府发布告知书,
将对富兴堡片区毓才玻璃
及周边地块范围内的
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
三元区富兴路235号、永兴路3号[三明毓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三明市玻璃厂)、三明市工具厂、原三明冷作厂、程杰麟等所属的房屋]
征收土地面积约42000㎡(约63亩),征收建筑面积约40000 ㎡(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按实测量,具体以产权调查摸底核实材料的公示清单为准)。


3月18日,
该地块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涉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费支付方式等
具体内容如下:
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法令第138号)“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的规定,本地块范围内企业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可按照评估或协商方式实施,由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具体如下:

(一)评估方式:

1.土地补偿费。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上述评估机构同时对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其中:无产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进行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和货物按搬迁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由区人民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费。对属出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出让地经营年限,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详见附表1,出让地经营年限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对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70%+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划拨用地取得年限,划拨用地取得年限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

2.建构筑物补偿费。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2)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3)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补偿费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建构筑物工料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等四项费用按“签订合同后30%、移交产权证原件后30%、交地后40%”的原则,分三期拨付;按时交地和退城入园两项奖励分别根据实际交地和退城入园情况,据实审核拨付。

评估费用

1.土地及房屋评估后,如被征收人选择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则土地及房屋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2.土地及房屋评估后,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而选择其他方式确定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则土地及房屋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企业搬迁所得税

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 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移交和其他事项

1.征收补偿协议签定生效后15日内,被征收人应将征收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征收部门,如征收部门需办理权属变更,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的有关手续。


2.被征收人承诺必须于收到征收部门第一期补偿款之日起3个月内将向征收部门移交腾空的土地及房产。被征收人移交收储地块时,人员(含收储地块内的居住人员)、设备应全部撤离,有关被征收人认为能够利用的设施物资应自行拆除搬迁完毕。逾期,视同被征收人放弃处理,征收部门有权全权处置。厂区内有毒有害物质(含污水处理剩余残留等)被征收人应处理干净,如处理不当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

3.被征收人必须解除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和他项权利,并保证交付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若有权属争议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如需政府协调解决,所需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抵扣。征收部门不承担收储地块及地面建构筑物的任何债权债务。若因土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4.被征收企业内的承租户(承租企业)的搬迁工作由被征收人负责,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5.被征收人所移交的土地的用水、用电、通讯由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办好清户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签约期限

具体以政府的征收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超出签约期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方案的奖励办法,对于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2.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三元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申请三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表:1.工业用地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附表:2.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附表:3.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来源:三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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