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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
12月31日,大田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由福建高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翁某耀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2005年,翁某耀以担保公司为依托,通过公司化的运作和亲友介绍的方式不断纠集、网罗组织成员并开始非法从事个人高利放贷。2008年,翁某耀组织公司员工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用于其个人高利放贷以壮大经济实力。2009年,翁某耀等人开始组织人员至借款人办公场所、住宅实施“软暴力”催债行为。2011年,翁某耀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此后,翁某耀以公司化管理模式高利放贷,大肆实施“套路贷”、暴力和“软暴力”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以翁某耀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某盛、严某、龙某东为骨干成员,金某根、张某芳为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2009至2020年4月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积累巨额资金,其中用于非法高利放贷高达11亿余元;通过高利放贷、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高达2亿余元,以支持该组织犯罪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计57起,在建阳区、邵武市等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建阳、邵武两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16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大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翁某耀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鉴于翁某耀利用长期从事金融领域相关职业的便利实施犯罪,该院同时宣告禁止翁某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金融领域相关职业。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梅列
2020年12月31日,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水、颜某强、庄某明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16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图|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林某水及其组织成员为实现不法利益,利用组织非法势力在三明辖区,长期通过非法高利放贷,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软硬暴力讨债并伴以“套路贷”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诈骗、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取暴利956万余元,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首犯林某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颜某强、庄某明等其余十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来源综合:大田法院、梅列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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