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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女子在朋友圈卖这个获利2万, 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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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09:3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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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兴盛,

越老越多的人们做起了微商,

利用微信平台,

在朋友圈中推销商品,

从而赚取利润。

小编的朋友圈也经常会刷到

各种微商产品、海外代购,

有时觉得商品性价比不错,

自己正好也有需要,

偶尔也会购买一些商品。

但这些都不算事,

下面这位年轻女性

因为在微信朋友圈里卖了这个,

可是被判刑又罚款啦!

近日,三元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她到底在朋友圈里买了什么,下面小编就来告诉你!

1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微信为平台,在其使用的朋友圈上发布香烟图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香烟。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添加他人为微信好友寻找客户,客户见到微信朋友圈的香烟广告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香烟品种、价格、数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现金等方式支付烟款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快递寄上门送货等方式将香烟销售给客户。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销售香烟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案件审理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草专卖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主动退出非法获利款项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予以没收;手机、记事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香烟由烟草专卖机关予以处理。

3案件评析

烟草作为国家专营商品,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还要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而且必须要以上2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允许销售,像郑某某这样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香烟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

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

踩踏法律的红线,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url=]三明中院[/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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