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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大田三男子因干了这事,均获刑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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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15:39: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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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说到炸药,大家眼前浮现的可能是战场上的战火纷飞,但其实炸药除了作为战场杀戮工具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用途……

它能破地钻洞,让深埋地下的丰富矿产见著于世...


它能开山劈石,造就一条条使经济腾飞的公路...


它能挖河掘渠,建立一座座惠及民生的水库...


      可是,今天故事的主人公黄某念等三人,大费周章偷盗了408千克炸药,仅仅是为了拿去卖钱获利...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24日11时,被告人黄某念驾驶皮卡车搭载黄某军、周某斌从龙岩市新罗区至三明市大田县觅工。期间,黄某军电话得知有人以每箱900元价格求购炸药,黄某军即向黄某念、周某斌提议到大田县矿山盗窃炸药,黄某念、周某斌默示认可。当日17时30分,三人潜至大田县广平镇某村石灰石矿点踩点。23时许,三人再次潜至该矿点并发现火工品货车车厢存有炸药。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念、黄某军、周某斌趁矿点工作人员睡觉之机,由黄某军用钢筋剪剪断货车车厢挂锁,三人将车厢内17箱炸药(含硝铵炸药360千克,乳化炸药48千克)盗走并于当日以人民币15300元出售。黄某军、黄某念各分得4900元,周某斌分得5500元。


法院裁判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念、黄某军、周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炸药408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念、黄某军、周某斌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看到这里,大家心中可能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何看似普通、被告人获利也不多的盗窃案件,法院会判处如此严重的刑罚呢?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官提醒
       炸药属于国家管控使用的物品,其使用审批控制也非常严格,经批准使用的单位也务必要对这些易爆品进行有效管理控制,以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提醒那些欲将黑手伸向这些危险物品的人,要引以为戒,切莫像本案中当事人一样为获取小额私利不顾自己及他人生命危险偷盗炸药,并最终致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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