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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这位女子二次酒驾又被同一民警查获!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小K    时间: 2024-11-30 17:44
标题: 三明这位女子二次酒驾又被同一民警查获!

11月20日晚
沙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在新城中路开展夜查统一行动
20时32分许
一女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
被民警拦下检查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29mg/100mL
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下载次数: 1)
执法过程中
民警觉得女子有些眼熟
经查询发现
该女子洪某曾于2024年8月9日
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处过
没想到她不仅不吸取教训
刚过了三个多月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
又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获
民警对洪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下载次数: 1)
根据法律规定
洪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 下载次数: 0)
“一次酒驾,终身记录在案”

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

违法行为将终身记录

不分何时何地

再次饮酒驾驶

均属于“二次酒驾”


沙县公安交警
持续严查酒醉驾
蜀黍再次提醒各位驾驶人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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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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