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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1人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被收监执行!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小K    时间: 2024-11-30 17:41
标题: 三明1人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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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裁定,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2024年11月,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对曹某收监执行。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本是法律给予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宣告“缓刑”并不是真正的自由,遵纪守法才是通向自由之路的引路灯,肆意挑战法律法规必将自食恶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增强对法纪的敬畏之心,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做到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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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海峡尤K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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