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市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1
三元区某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9日,三元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三元区某诊所监督检查,经查看该诊所《医疗机构门诊日志》、电子病历系统(闽诊通信息系统)和处方笺,并对诊所负责人询问,确认该诊所对部分就诊患者没有使用电子病历系统(闽诊通信息系统)书写病历,也没有书写纸质病历。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16日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永安市某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案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4日,永安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永安市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有患者正在输液,现场查看该诊所的《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簿》及电子病历系统(闽诊通信息系统),均未查询到患者的相关门诊病历资料。经调查核实该诊所未按规定填写就诊患者的病历资料。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24日,永安市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温馨提示
病历是记录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病情转归的重要文书,是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和总结,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也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断医务人员过错和医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各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明确规范填写病历是确保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促进医疗公正与透明的关键举措,更是对医护人员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加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病历书写习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群众在就诊过程中若遇到此类问题,请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
来源:三元所、永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