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监督提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村卫生室)进行执业活动。
乡村医生离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在诊所等非村医疗卫生机构行医、自己家中等无证场所行医都属于违法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来源:东南网三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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