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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事关电动车!大田整治行动已经开始……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K宝    时间: 2024-3-1 15:16
标题: 事关电动车!大田整治行动已经开始……
2月28日
大田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
联合开展
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行动
全力排查
美地公园、东方嘉园等小区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飞线充电”等行为
全力防范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
现象存在的火灾隐患
联合检查组先后到美地公园、东方嘉园等小区,采取“边检查、边整改、边宣传”的方式,针对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辆、居民私拉电线插座等现场进行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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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辆的现象,检查人员立即进行了清理,并叮嘱物业工作人员督促居民不乱停乱放电动车,引导其将电动车停在指定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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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居民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问题,检查人员要求违规业主立即进行清理整改,并向居民宣传私拉电线引发火灾的危害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袁  超  
大田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员
     下一步,我们消防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停、充电行为。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同时,还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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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防范刻不容缓
悲剧的发生让人痛心
也再次敲响了警钟!
对此
2月29日大田县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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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一住宅小区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乡镇、社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社区(村)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二、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车或电池入户充电;电动车停放或充电点应当与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检查及“三清”(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行动,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行为的,由电力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广大车主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不使用非标产品
不私拉电线或插座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切勿人车同屋充电

来源:大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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