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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赚了0.47元,被罚款10000元!三明一外卖代理吃大亏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K宝    时间: 2022-10-28 16:20
标题: 赚了0.47元,被罚款10000元!三明一外卖代理吃大亏
三明市明溪县孙先生配送服务部未审查入网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2年3月19日,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明溪县孙先生配送服务部(美团外卖在明溪县的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找到名为“凤姐小吃”的商户,经检查发现,该店铺资质信息只有营业执照的上传照片,名称为明溪县琳敏小吃店,许可证处为“暂无”,并且还有2笔成功交易的记录。当事人在未审查“明溪县琳敏小吃店”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让其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网络订餐经营活动。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21日起运营“美团外卖”平台明溪片区的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新入网商户资质由当事人审核通过后上线经营。因当事人管理上的问题,导致其中有一家名为“凤姐小吃”即“明溪县琳敏小吃店”经营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7日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线提供餐饮服务,至2022年3月19日被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期间有2笔成功交易记录,交易额为31.1元,当事人按协议分成比例抽取平台服务费用为0.47元,违法所得为0.47元。


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凤姐小吃”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其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明溪县琳敏小吃店在“美团外卖”上的网络餐饮经营业务,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47元,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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