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邹某与邓某等十人合伙经营某村农村客运站,在经营的9年间,共花费200余万元购买客运车等支出费用。至2022年,邓某等人认为当前由于疫情影响,当地游客量减少,加之目前经济形势较差,再合伙经营下去容易造成亏损,于是找到其他合伙人商议,决定将农村客运站转让他人经营。
2022年7月中下旬,邓某召集邹某等十个合伙人及第三人杨某开会,会上提出转让方案,其余合伙人均表示同意转让。第三人杨某当即表示对于转让价格还需考量,待确定后再与邓某联系。7月底,杨某向邓某表示愿意出17.6万元转让费,并当即交付邓某订金3万元。8月初,邹某得知此事,表示自己愿意出和杨某一样的价格,要求邓某等人将客运站的经营权转让于她。邓某于是和邹某发生争吵,认为已与第三人杨某商定好转让价格且已收订金3万元,邹某的行为是背信弃义。
调解员掌握矛盾焦点后,立即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双方诉求。邓某表示,自己作为合伙人,已经在合伙人大会上明确提出过转让方案,会上邹某并没有表达要受让的意思。现在第三人杨某已经交纳订金3万元,邹某又提出要以同等价格受让,这样的行为会让自己陷入两难。自己不可能因为邹某出尔反尔向杨某支付违约金。
而邹某则表示,虽然自己的行为有些欠妥,但并没有违法,有权优先受让该农村客运站的转让权。如果邓某愿意将经营权转让给自己,对杨某提出的赔偿,将由自己适当支付。
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1.邓某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乡农村客运站经营权转让于邹某;2.邓某当场退还杨某订金3万元;3.邹某当场支付杨某违约金3千元;4.本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以此纠纷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今后不得有干扰、妨碍邹某经营的行为。
经过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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