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7日,苏某、黄某将所收购来的卷烟通过客车运往漳州市销售,该车行至大田县石牌镇高速路口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扣品牌卷烟计993条。同日,查扣苏某、黄某存放于他人仓库内品牌卷烟共计484.5条。经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被查扣的1477.5条卷烟价值185870元。
2022年1月7日,苏某、黄某在销售卷烟后运往漳州市途中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当场扣押665条价值121925元的卷烟。经烟草专卖局鉴别,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黄某行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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