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商务特色镇资金用于促进乡村商贸流通与当地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商贸振兴,主要方向包括:支持建设改造商贸特色街、农贸(集贸)市场,打造乡镇商贸中心;围绕乡镇主导产业和优势,推动产销对接,扩大农产品销售;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用于建设改造商贸特色街、农贸(集贸)市场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60%,且不得使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其他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等省级财政资金重复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