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清流警方抓获以犯罪嫌疑人
刘某、阳某为首的16人涉诈洗钱团伙,
破获系列涉诈案件。
2021年底至2022年上半年,该团伙在明知他人从事涉诈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利用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其他第三方支付软件,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违法犯罪资金并从中牟利,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上半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清流县多名“90后”、“00后”人员的银行卡账户存在资金流动异常。清流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刑侦大队精干警力进行深入调查。
据查,2021年底,刘某找到阳某、童某、余某等人,让他们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人员转移涉诈违法犯罪资金。几番操作后,阳某等人获得不菲报酬。
见有利可图,阳某等人开始四处招揽其他人成为“下线”以提供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其他第三方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上线”负责操作转账并从“下线”的获利中抽成。
几个月来,以犯罪嫌疑人刘某、阳某为首的涉诈洗钱团伙,已发展“下线”人员十余人,涉案银行卡近百张,帮助诈骗人员转移涉诈违法犯罪资金多达数百万元,该行为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证据确凿,清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组织警力开展抓捕,先后在三明市区、清流城区等地抓获16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全部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送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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