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开口借钱,
自己却囊中羞涩咋办?
一男子听从亲戚的建议,
从银行贷款后再行转借并约定借款月息,
如此“绝美操作”,
貌似两全其美,
倘若对方不按期还款,
该名男子的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行为
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吗?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5年,叶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便向亲戚吴某借钱。因吴某无闲置资金,叶某遂建议吴某可以通过银行信用卡套现或者从银行贷款等方式借钱给他。
于是,吴某先后用其名下的信用卡,以从银行贷款的方式套现7万余元给叶某,叶某出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2分的月息。直至还款最后期限,叶某仅偿还借款本金1万余元,利息分文未付。多年来,吴某多次催促叶某还款均无果,遂于今年2月将叶某诉至法院。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叶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增加了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性要求,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叶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予吴某。双方虽约定月息2分,但因该笔借款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吴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除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对其月息2分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但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可按年利率5%计付其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叶某应偿还借款本金6万余元,并向吴某按年利率5% 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若获利,则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高利转贷罪。若未获利,此类行为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了金融秩序,借贷行为无效,对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将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总之,套现出借行为不可取,亲友借款要量力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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