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他人介绍,被告人刘某向被害单位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出售7000箱某品牌84消毒液,价值人民币786240元。
2020年2月10日,被害单位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将货款打入被告人刘某指定的对公账户。
被告人刘某找到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加工生产某品牌84消毒液。
被告人周某作为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管,在明知84消毒液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情况下,未按照国家标准调配84消毒液氯含量,组织生产2810箱某品牌84消毒液,被告人刘某作为某品牌84消毒液的商标权利人和经营者,明知该批次84消毒液的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未对加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在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情况下,将其中2350箱的某品牌84消毒液进行销售,价值263952元。
经鉴定,送检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84消毒液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有效氯含量4%-7%的标准,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周某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241140元,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8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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