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kk社区

标题: 大田交警开展加装“雨篷”专项整治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小K    时间: 2022-3-30 09:47
标题: 大田交警开展加装“雨篷”专项整治
进入3月
春雨连绵不断
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雨篷的势头逐渐升起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随之而来
(, 下载次数: 27)
今日起大田交警大队在全县组织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雨篷(遮阳伞)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已收缴拆除了170余把雨篷(遮阳伞)接下去将进一步规范摩托车、电动车的行驶秩序提升城乡道路交通环境
(, 下载次数: 17)

(, 下载次数: 14)

(, 下载次数: 19)
整治现场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米。”因此,电动车、摩托车私自加装雨篷(遮阳伞)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雨篷(遮阳伞)之后,会带来哪些危害?

一、使整个车体面积大幅度扩大,加大了碰撞面积,提高了碰撞概率,尤其是拥挤和拐弯时,很容易剐蹭到周围的人和物;

二、破坏了原有的车辆稳定性,不利于安全骑行;

三、遮挡视线、风阻提高,扩大了盲区,尤其是起风时,不利于灵活操控,不利于规避事故,而且发生事故时,不利于跳车脱险。

四、雨篷(遮阳伞)及其支架为金属结构,发生事故时容易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二次伤害,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安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行车安全,请各位摩托车、电动车车主自行拆除雨篷(遮阳伞)后再上路。

来源:大田融媒






欢迎光临 三明kk社区 (https://bbs.0598kk.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