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米。”因此,电动车、摩托车私自加装雨篷(遮阳伞)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雨篷(遮阳伞)之后,会带来哪些危害?
一、使整个车体面积大幅度扩大,加大了碰撞面积,提高了碰撞概率,尤其是拥挤和拐弯时,很容易剐蹭到周围的人和物;
二、破坏了原有的车辆稳定性,不利于安全骑行;
三、遮挡视线、风阻提高,扩大了盲区,尤其是起风时,不利于灵活操控,不利于规避事故,而且发生事故时,不利于跳车脱险。
四、雨篷(遮阳伞)及其支架为金属结构,发生事故时容易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二次伤害,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来源:大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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