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漏。违者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净车出场的。违者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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