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田县融媒体中心、大田县司法局联合推出“以案普法”专栏,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50个真实案例进行案情分析、理清法律关系,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法治观念。今天推出第一期:借名买房的风险。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弟弟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弟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故案外人弟弟要求不得执行位于某某房屋,并要求确认位于某某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其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事实,律师分析主要是弟弟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未能在选房→签订合同→交款→还贷→装修→居住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不足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律师建议,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需要权衡利弊、谨慎对待,如登记方否认借名,如被借名人陷入债务等纠纷,如被借名人私下卖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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