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机动车辆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老赖”的规避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自即日起,明溪县人民法院将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车辆的措施,现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制驾驶的对象
在本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并取得机动车(摩托车除外)驾驶证的被执行人。
二、限制驾驶的时间
自《限制驾驶令》发出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或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同意取消该限制措施的)。
三、限制驾驶的车辆
非营运小型客车。
四、违反限制驾驶令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该“限驾令”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措施,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执行人确系生活所需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法院将会暂时解除其限驾令。
据悉,“限驾令”的出台进一步限制了被执行人非必要出行与高消费。截至今日,已有3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1名被执行人违反该令被采取拘留措施,该令的出台,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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