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因与妻子吵架,内心自觉郁闷,在已喝酒的情况下仍驾车外出买烟。
罗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超市后原路返回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发现罗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鉴定检测,被告人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5mg/100ml,属醉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8月1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沙县区某商务宾馆前方停车位停放。
因被告人朱某与宾馆服务员发生口角,服务员报警,民警在现场处警过程中发现朱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对被告人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
民警即将被告人朱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8mg/100ml,属醉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9月18日晚23时5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沙县区三官堂路从其住处往莲花园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三官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被告人许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许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9mg/100ml,属醉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安全是离家最近的路,法院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切莫因贪杯让欢聚的喜悦蒙上忐忑的暗纱,请时刻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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