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受雇于黄某(另案处理)到泰宁县做水电工,黄某承诺将支付工资5000元,李某为赚钱便爽快地答应了。
到达泰宁县杉城镇某村水电站后的山脚下一处蓝色铁皮厂房后,李某看到了用于生产麻黄碱的设备和许多空的白色大桶,不由产生了怀疑。当晚,李某和黄某等人接通了场地的水电,还将生产麻黄碱的设备和水电设施装备完善。
事了,黄某邀李某一起生产麻黄碱,并承诺会再给李某3000元,加上之前谈好的接水电费用5000元,共计8000元,李某表示同意。
此后7天左右的时间,李某参与了麻黄碱的生产,共获利8000元,事后便离开了泰宁。2017年5月26日,泰宁县公安机关在将乐县某废弃养猪场内扣押麻黄碱43袋,含袋重量为1068公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1068公斤(含编织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欢迎光临 三明kk社区 (https://bbs.0598kk.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