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3日晚上,牛某一人喝酒后,便打电话给朋友潘某,在电话中两人因为去建宁卖种子的事情发生激烈争吵,潘某气不过就说“有本事你就来乡政府门口”,牛某脑瓜子一热就骑着一辆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乡政府门口。
当晚,潘某在家中也喝了酒,但他还是驾着自己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前往乡政府门口。牛某担心跟潘某事情说不清楚,便叫大龙乡乡政府内的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民警在处理二人纠纷时发现牛某和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问他们是怎么来到乡政府,二人都有说是骑三轮车来的。后民警将二人带至泰宁县总医院抽血查检。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牛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24mg/100ml,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8mg/100ml,已达醉酒程度。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其行为均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牛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潘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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