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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小K    时间: 2022-1-4 11:21
标题: 三明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

近日,大田县吴山镇金鸡崎旁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损害赔偿履行完毕。该案系《三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全市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实现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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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调研指导

该案件自2021年3月启动以来,市自然资源局积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深入危险废物倾倒点现场察看,并就修复评估机构的选定、损害地类标准套用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案件经现场调查、第三方鉴定评估、多轮磋商,达成一致协议,赔偿义务人支付司法鉴定费和修复后评估费共28.5万元,投入生态恢复治理费107.71万元,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67万元,总计137.88万元。目前,已全部执行完毕。

下阶段,市自然资源局将继续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念,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探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具体举措,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资源保护社会责任,守护三明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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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倾倒点现场
↓↓↓相关知识介绍↓↓↓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代表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治理能力、第三方监督可行性等情况,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通过启动磋商程序,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仅要赔偿或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如毁坏森林,除了赔偿林木的直接损失,还要赔偿森林的生态功能损失。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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