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刘某有婚外情,在沙县区某KTV包间内殴打刘某。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12月24日,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经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广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膝相外,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解决,以免酿成惨剧,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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