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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最终强制执行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小K    时间: 2021-11-13 09:22
标题: 三明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最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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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辈子
小区物业管理的好坏
关系到千家万户
是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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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清流一业主
因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看看清流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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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刘某与邱某入住其购买的凤凰小区(原磐安小区)的商品房,至今未交过物业费。2020年6月23日,清流县凤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清流县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委托物业项目、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1日起,万诚物业公司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万诚物业曾多次向刘某、邱某催缴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用,但他们拒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的义务,他们的行为不仅违约,还侵害了其他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该物业公司于2021年8月将其告上法庭。

  刘某、邱某则表示,由于入住时,莲花物业公司有承诺赠送两年的物业费,并在2015年5月5日收取他们的装修押金2,000元,至今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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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刘某、邱某提供其2015年取得的盖有“磐安国际城营销中心活动专用章”的《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登记表》主张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赠送其两年物业管理费,万诚公司应作相应扣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因此,万诚公司并非磐安公司与刘某、邱某之间达成优惠协议的当事人,磐安公司的承诺对万诚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刘某、邱某向其所称的“莲花物业”交付的2,000元装修保证金,另行主张解决。

  清流法院判决:刘某、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用。判决生效后,刘某、邱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该物业公司向清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流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刘某、邱某即向物业公司缴纳了所欠的物业费和水电公摊费用,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和执行费。

  据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物业服务合同”列入合同编,并明确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清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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