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闵某通过某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该平台批量筛选微信号功能,将从他人处收购的与手机号、密码对应的5135个微信号进行筛选,选出账号与密码相匹配的且未被查封、能正常使用的微信号后,通过手机微信群群发信息联系买家,并予以非法出售得利。
上述筛选并出售给他人的微信号中,部分微信被他人以通过添加好友聊天并以推荐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骗取他人284000元。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款10000元。
来源:三明中院、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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