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午间时分,被告人钱某某想到家里的部分日用品即将用完,可支配的现金仅有几十元后,便想着到商店实施盗窃。1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走进永安市某小区生鲜超市,趁周边无人之际,采用外套隐藏的方式,盗窃超市内的2双男袜、4支牙刷、1瓶洗发露、1支牙膏、1支护手霜等物品,后在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员工被害人罗某某发现。正当被告人钱某某意图逃跑时,罗某某对其进行追逐拦截并将其抓获,因罗某某打算报警,被告人钱某某为抗拒抓捕,便张嘴咬伤罗某某的左手手指。被告人钱某某后被永安市公安局出警民警当场抓获。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盗窃、诈骗等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的抢劫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全部查获并发还被害人,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欢迎光临 三明kk社区 (https://bbs.0598kk.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