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三元法院判决被告三明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偿还原告三明某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原告三明某银行对被告李某甲提供抵押的位于W县Y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三明某银行向三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厂房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2020年9月2日,法院执行人员到W县Y镇工业集中区实地调查涉案工业厂房的实际使用情况,经查,涉案厂房由案外人A科技公司占有使用,该院依法在涉案工业厂房处张贴公告,要求A公司限期迁出并将厂房交由法院处置,经过执行干警耐心释法,A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也会参与竞拍,并承诺若竞买失败将在拍卖成交后60日内迁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月8日,三元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厂房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杨某以最高价竞得该工业厂房,A公司竞拍失败。
法院遂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按照承诺限时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通知,执行干警便将通知内容以短信形式告知A公司董事长及副总经理,但A公司仍未按照要求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之后,A公司以涉案工业厂房系其承租使用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涉案工业厂房的拍卖,三元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A公司又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三明中院于5月12日驳回其复议申请。5月21日,三元法院再次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仍拒不迁出。
5月25日,执行干警到涉案工业厂房开展清房工作,发现该公司不仅未迁出且仍继续在涉案工业厂房内生产作业,执行干警督促A公司迁出涉案工业厂房后,A公司现场负责人以公司董事长不在公司,是否迁出要由公司董事长做决定为由,仍拒不开展搬迁工作。
经协调,买受人表示如果A公司能在6月2日前与其就涉案厂房达成租赁协议,就无需搬迁,否则应当在6月2日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既未在6月2日前与买受人达成租赁协议,也未迁出涉案厂房。
6月9日,执行干警再次到涉案工业厂房开展腾房工作,并协调买受人同意A公司于7月12日前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但A公司依然拒绝迁出。
因三元法院多次协调未果,A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承诺在拍卖成交后60日内迁出涉案工业厂房,且在其提出的异议被驳回、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执行的情况下,仍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致使法院腾房执行工作不能开展,无法将涉案工业厂房移交给买受人,极大的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三元法院依法对A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公司就三元法院对其罚款50万元的决定向三明中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慑于法院的司法权威,在按时缴纳了50万元罚款的同时,火速与买受人就涉案工业厂房的移交问题达成和解,目前涉案工业厂房的移交问题已顺利得到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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