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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酒驾曝光丨建宁又一批“酒司机”被查!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K宝    时间: 2021-7-30 09:49
标题: 酒驾曝光丨建宁又一批“酒司机”被查!

炎炎夏日

许多人都喜欢喝点冰镇啤酒

既开胃又解暑

再配上一盘花生米

何止是痛快

但是有些人放下酒杯后

却坐进了驾驶室

握起了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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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出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曝光一批酒、醉驾典型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拒绝酒后驾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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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日20时11分 ,付某赟饮酒后驾驶闽GGR***号二轮摩托车沿水南街行驶至水南桥头路段附近,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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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3日13时09分 ,刘某淹饮酒后驾驶闽GKP***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1线行驶, 途中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3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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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3日13时09分 ,蔡某庆饮酒后驾驶闽GAM***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1线行驶,途中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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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4日20时11分 ,杨某华饮酒后驾驶闽G Q8***号二轮摩托车沿溪口街行驶至溪口小学门口路段附近,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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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4日20时15分 ,黄某松饮酒后驾驶闽G D3***号小型轿车沿溪口街行驶至溪口小学门口路段附近,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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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5日20时15分 ,曾某龙饮酒后驾驶闽G Q8***号二轮摩托车沿溪口街行驶至溪口小学门口路段附近,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 下载次数: 91)

       2021年7月5日20时18分 ,邓某辉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溪口街行驶至溪口小学门口路段附近,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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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5日20时24分 ,林某嵩饮酒后驾驶闽G Q3***号二轮摩托车沿溪口街行驶至溪口小学门口路段附近,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5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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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宁公安




作者: chwynre    时间: 2021-7-30 12:19
应该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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