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更某某,从家乡来到三明游玩,寄宿在朋友家中。2021年6月6日,更某某凌晨喝酒归来后,跟室友发生冲突,与室友吵了一架后,不欢而散。
更某某因吵架一事心中愤懑,在看到自己的绿色行李箱时,突然想到了发泄的方法。她拖着行李箱,来到阳台,将行李箱从22楼抛下。
重约6.3千克、没有拉紧的行李箱,几秒之内就重重的砸在一楼大门出口处,箱内的物品散落一地。更某某所在的单元楼,有九十余户、两百多人居住。虽然是清晨六点,但已有人早起上班,从天而降的行李箱让行人和住户心中一惊。
扔了行李箱后,更某某没有离去,而是趴在阳台上观察了一会儿。发泄完,愤怒的心情得以平复,更某某便回到屋内继续睡觉,直至被民警抓获。
7月19日,三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更某某从建筑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两千元。
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之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为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后三明市首例高空抛物案。
本案中更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所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若因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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