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其也将为“冲动”买单。
日前,永安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案件,该案被告人邓某淼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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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8时59分,70岁的被告人邓某淼乘坐一辆开往其住所方向的公交车,当车辆途经永安市曹远镇吴家坊村某地的路段时,被告人邓某淼向公交车驾驶员邓某提出要在非站点路口下车的要求,但驾驶员邓某未予理会。眼看驾驶员邓某仍旧驾车往前行驶,情绪激动的被告人邓某淼遂走到驾驶室旁找驾驶员邓某理论,但驾驶员邓某依旧坚持公交公司的行车规定而未予配合。
几番理论未果,被告人邓某淼伸出左手拉开了驾驶室的安全门,并用手拉拽驾驶员邓某正在操控方向盘的右手手臂,迫使驾驶员邓某出于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考虑而紧急制动公交车。驾驶员邓某停车后拨通报警电话,被告人邓某淼则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