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22时许,李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载着朋友在将乐水南镇环岛路撞到骑自行车的肖某某,造成对方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肖某某送至将乐县总医院救治。
期间,李某通知妻子苏某到医院,并指使苏某顶替自己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苏某明知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为帮助李某逃避法律责任,在民警调查事故时,谎称事故是自己驾车造成。
李某满身酒气,苏某说话时紧张不已,民警怀疑两人有顶包的嫌疑,遂对二人都进行了酒精测试,并调取事故路段监控录像查看,确认本起事故驾驶人系李某。经鉴定,李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8.65mg/100ml;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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