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郑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尤溪县新阳镇夏阳村下坂一号桥与二号桥之间进行土石方运输作业。由于施工现场的挖掘机燃油用完无法进行挖掘作业,郑某便将货车停放在有坡道的路面,并离开车子的驾驶室。期间,货车发生溜滑,碾压从车子前方经过的被害人严某,造成其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且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欢迎光临 三明kk社区 (https://bbs.0598kk.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