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原告廖某在与被告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因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提供不符合约定规格的产品,导致其与黄某签订的《经销商合同》无法履行,其支付黄某违约金5000元,要求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承担该损失。
为证实其主张,其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实其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000元至黄某名下账户,支付了逾期违约金。
经查,廖某曾于2019年9月10日以同一事由诉至本院,后于2019年12月17日撤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出具调查令调取廖某银行流水记录,发现2019年9月10日立案当日15:19:08,廖某在法院立案庭转账5000元至黄某账户,备注“逾期违约金”;同日15:21:12,即三分钟后,黄某从同一账户将5000元转回至廖某账户。
法院认为,廖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采用转账后立即转回的方式,刻意制造银行转账记录,系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以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廖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后廖某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廖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现该罚款已经履行到位。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小编在此提醒,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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