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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多给一万?男子回怼“离柜概不负责”,结果...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K宝 时间: 2021-5-7 12:31
标题: 多给一万?男子回怼“离柜概不负责”,结果...
建宁一男子在银行取钱时,
银行职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
事后,职员向男子索要,
男子却认为
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
他不应归还这1万元,
那么,
这笔“意外之财”
究竟该不该还呢?
事件回顾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建宁县某银行取款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5万元支付给何某,何某取款后离开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工作人员回忆,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多给了何某1万元。之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何某拒不承认并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03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不承认有多收取1万元款项,但对其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无异议,并认可1扎人民币为1万元的事实。
建宁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三张视频截图及视频录像显示,银行工作人员从钱柜内取出5扎人民币放至何某身前的取款口,10时25分18秒,何某将4扎人民币装进袋子,10时25分25秒,何某又将1扎人民币装进袋子里。可以证明,何某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而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了5万元,何某实际取走了5万元。
何某却指出银行柜台上写了
“离柜概不负责”!
审理结果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多收取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该利益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对银行的损失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万元,并支付利息。
话题讨论
离柜真的概不负责吗?
Q1
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凭什么让储户归还?
银行职员在履职过程中间的失误,而储户作为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受益人,银行有权向储户要求返还。
Q2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吗?
这个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格式条款,其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本身就无效。
Q3
如果银行给少了钱怎么办?
出现银行少给钱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诉法的期限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
延伸阅读|民法典新规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建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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