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清流法院在第八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判处三明市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生以给女儿坐月子补身体及治疗自己的风湿病为由,花费800余元购买了14只野生动物屠体,放置其杂物间的冰柜内,存放期间,被告人将其中一只野生动物屠体制成菜肴食用。
2020年2月3日上午,李某生冰柜内的野生动物屠体被清流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这13只野生动物屠体分别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屠体1只、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鼯鼠屠体10只、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鼬獾屠体2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就其违法犯罪行为在新闻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清流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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