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合伙经营香烛批发店,姜某忠为该店登记的经营者。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17日间,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的烟花爆竹金额共计37394元。
2020年1月17日,姜某忠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月18日,罗某、姜某琴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共计退出违法所得23000元。
(图为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
案件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忠、罗某、姜某琴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的烟花爆竹,数额达人民币117634.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各自具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沙县法院决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忠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姜某琴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广大生产经营者要“取财有道”,切莫因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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