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19日,沙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聂某平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并于1月28日公开宣判。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分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9年,并分别处罚金17万元至38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171.05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85.7496万元。
因疫情防控要求,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在三明市看守所远程参与诉讼。在两天庭审过程中,法庭给予每一名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合议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该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庭审活动井然有序,被告人近亲属等人旁听了庭审。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在一起,成员固定、分工配合,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相关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沙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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