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宁法院对被告人姜某、肖某明等4人涉恶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8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以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姜某、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驾驶姜某提供的小汽车,流窜于湖北省、湖南省、福建省等地。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姜某负责组织作案人员、提供车辆和决定前往目的地,再由姜某、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负责寻找作案目标。
该组织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姜某为首要分子,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姜某、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穿着工服、佩戴安全帽,假扮成工地工人,主动寻找食杂店、体彩店、超市等个体店主,添加被害人微信,商定“六合彩”赔率(赔率为40至43倍),通过微信发送“六合彩”下单链接进行投注。
在没有中奖或中奖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使用修改的下单链接,将投注金额最大的号码改为中奖号码,要求被害人兑付奖金,对被害人进行诈骗。
如被害人识破骗局,拒绝兑现奖金,该集团则通过微信发送含有暴力内容的视频、语音及文字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所得赃款在扣除投注成本及各项开支后由同组人员分赃。
被告人对识破骗局的被害人发送威胁恐吓信息
自2019年3月以来,姜某组织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等人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9起,实施敲诈勒索10起。
法院审理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利用投注“六合彩”并修改下订单链接的方式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骗被识破后又通过微信发送含有暴力内容的视频、语音及文字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多次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姜某为首要分子,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姜某、甘某甲、甘某乙、肖某明等4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建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明中院、建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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