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其租住的民房至沙县新城中路某足浴店内。
在接受按摩服务到一半陈某就不想再按准备直接离开,店员要求其要付钱,陈某觉得自己没有享受到完整按摩服务拒绝付钱,足浴店店主邓某本想过来劝架,不料却遭到陈某殴打,邓某遂怒气报警并举报陈某可能是醉酒驾车前来消费。出警民警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调监控发现陈某确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检测,陈某呼气酒精含量226mg/100ml。
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带至沙县总医院交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38mg/100ml,属醉酒。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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