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闽E大型货车从西滨开往城关地方,途经国道G235大排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并接受检查。
经检查,陈某所提供的驾驶证查验后有明显的作假痕迹,民警初判该驾驶证有被伪造的嫌疑。随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核对发现,陈某所持的驾驶证为C1证,而他出示的却是B2证,系伪造驾驶证。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交代,2015年4月13日,因培训B2证费用高,无法负担,所以就在路边小广告联系了一个办理假证的电话号码,花费150元办理了一本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陈某的行为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案件已移交刑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相关延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也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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