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吴先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恶化,张某向宁化法院起诉离婚。张某诉称,双方经常发生冲突,多次受到吴某的厮打。张某不堪忍受吴某的种种家暴行为,依法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鉴于吴某致伤张某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二人的离婚纠纷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张某亦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认定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作出了禁止吴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吴某对张某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行为,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裁定,并于当天将裁定书送达吴某。在送达现场,承办法官对吴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吴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表态会严格遵守法院的禁令,不再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对家暴坚决说“不”。
来源:宁化在线
欢迎光临 三明kk社区 (https://bbs.0598kk.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