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养殖有限公司为一家经营淡水产品养殖、销售的公司,刘某仁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永安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办理征占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永安市西洋镇某村的耕地搭建养鳗厂及配套的办公楼等设施。
2019年5月28日,该公司因违法用地被永安市自然资源局查处并责令整改,并将案件移送永安市公安局。经相关部门鉴定,该公司合计占用农用地9.3878亩。同年7月28日,该公司已复垦复原5.8022亩基本农田并通过验收,剩余3.5856亩农用地因地面附着办公楼及员工宿舍楼暂未恢复,其中,办公楼占地1.538亩,建筑总面积1025.24平方米,属四层混凝土结构。
2019年9月17日,刘某仁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2020年6月13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单位福建某养殖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某仁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先后完成了剩余3.5856亩农用地地面附着物的整体搬迁、拆除清理及违法占用农地的复垦复原工作。
同年7月16日,被告单位福建某养殖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某仁向永安市河长制办公室缴纳生态司法环境修复基金五万元。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福建某养殖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搭建养鳗池和办公楼等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9.3878亩,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被告人刘某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仁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永安市河长制办公室缴纳生态司法修复基金,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永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福建某养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仁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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