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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琐事发生争吵,尤溪男子一怒之下点燃自家卧室...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小K    时间: 2020-6-3 13:52
标题: 因琐事发生争吵,尤溪男子一怒之下点燃自家卧室...
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怒之下使用打火机,点燃自家卧室。尤溪一男子因放火罪获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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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与其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吴某一时气愤,使用打火机分别将自己卧室内的床单和其弟卧室内衣柜中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吴某的弟弟发现火情后立即进行自救灭火,看到这一幕,吴某及时醒悟参与扑救,最终将火扑灭。

楼上的居民发现浓烟后,纷纷立即跑下楼撤退到安全地带。此次火灾造成吴某家中衣物、家具不同程度烧毁,且危及到家中行动不便的老人、未成年人及周围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幸运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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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后,被害人吴某弟弟立即向尤溪县公安局报警,被告人吴某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现场出警的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案发后,吴某得到其弟的谅解。

案件审理
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家庭纠纷产生泄愤情绪,在人员居住密集的住宅楼焚烧家中物品,导致家中局部火灾,危害家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吴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积极参与救火并扑灭火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其弟谅解,综合考虑吴某认罪悔罪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

作案工具打火机一支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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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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