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尤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一审获刑1年8个月。
2020年2月27日18时许,陈某酒后在尤溪县西城镇“二实小”站点准备乘坐公交车。公交车到站后,司机杨某提醒陈某须按照疫情期间乘车管理规定佩戴口罩。
陈某佩戴口罩上车后,因口罩绳子断了一根无法正常佩戴,就拿下口罩,司机杨某再次提醒陈某把口罩戴上,陈某拒不佩戴。司机杨某考虑到车上还有多名乘客,遂靠边停车,等待陈某佩戴好口罩后,继续行驶。在公交车继续行驶后,陈某认为司机停车迫使其佩戴口罩的行为不尊重他,开始不停谩骂杨某,杨某回应了几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
当公交车行驶至西门路段时,陈某再次因为佩戴口罩问题与司机杨某发生争吵。争吵中,陈某用手推开驾驶室玻璃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司机杨某只好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陈某趁机拔掉公交车钥匙,殴打司机杨某,致使杨某受轻微伤。司机杨某报警后,陈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强行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公交车司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明草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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