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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假办贷,真诈骗!尤溪一男子“精分”多角 诈骗1.3万余元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小K    时间: 2020-5-6 12:52
标题: 假办贷,真诈骗!尤溪一男子“精分”多角 诈骗1.3万余元

“平安三明”荣获全国政法百优微信账号

因想要办理贷款而被骗的案子
我们没少见。
但仔细看下来
我们不难发现
这些骗局其实非常简单,
我们想要识破它并不难。
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呢?
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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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我急需用钱,能否帮我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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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需要先支付点数哦!

2019年3月,被害人张某因急需资金找到被告人刘某咨询帮助办理贷款事宜。刘某为骗取钱财谎称可以帮助张某办理贷款事宜,但要求张某先支付“点数”,张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将“点数”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入刘某指定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
刘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帮助张某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在张某询问何时放款时,谎称其在帮助办理贷款事宜时与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冒充其女朋友向张某谎称自己因为帮助贷款与人发生冲突被公安机关拘留等借故推脱。之后,刘某又谎称认识一名能够帮助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继续提出需要预先支付“点数”的要求才能帮助张某办理贷款。
张某根据刘某要求再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将钱款转给刘某。刘某收到钱款后仍未帮助张某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并将骗得的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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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刘某以帮助办理贷款需要抽取“点数”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共计13030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尤溪县城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刘某将诈骗所得钱款人民币13,03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并取得张某谅解。案件审理

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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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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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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